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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别让暑假工成任人欺负的“廉价劳动力”
近日,有媒体接到两名大学生暑期工的求助。二人提供的工资单上显示,原本约定的底薪是1000元,包吃包住,结算时扣除各种费用后,只剩下不到100元了。同期的其他暑期工甚至还有人工作了32天,最后只拿到126元。记者调查发现:有的用人单位招工时明明承诺“高薪”,但实际却用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待遇;有的用人单位仅把暑期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,完全忽视其应有的劳动权益。(8月5日 《法治日报》)
辛辛苦苦地干了一周,扣除各种费用之后,到手的工资居然不到100元,这不是明摆着欺负暑假工吗?其实,他们的遭遇并非个例。现实生活中,很多暑假工被虚假宣传欺骗,在结算工资时遭遇到了各种理由的克扣,有的则以时长不到“规定天数”而拒绝支付工资。总之,不少用人单位在暑假工身上“揩油”,把暑假工当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。
暑假工的工作效率、产品质量不如老员工,他们的工资报酬也不太可能像老员工那样高,这一点,大家都能理解。然而,用人单位和中介应当在录用之前,就把实际情况说到明处,把需要扣工资的事项说清楚,而不能藏着掖着,到结账时再告知,更不应绞尽脑汁编造理由克扣暑假工工资。
用人单位为何敢肆无忌惮地损害暑假工的劳动权益?窃以为,有如下几个原因:首先,暑假工在用工市场非常多,他们没有什么话语权,因此就有不少用人单位故意压低工资。其次,大多数暑假工涉世不深,经验不足,法律意识淡薄,不敢主动维权。再者,很少有暑假工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,这是难以维权的关键因素。最后,司法实践对“暑假工”的身份不太认可,这对暑假工维权也是一个负面影响。
但暑假工不该是被歧视和被欺骗的代名词。事实上,只要暑假工的产品质量达标,工作效率和时长等同老员工,用人单位就应“同工同酬”,而不能歧视暑假工。从法律角度看,用人单位的那些克扣手段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,属于违法行为,倘若暑假工较真维权,等待用人单位的必将是惩戒或处罚。用人单位想以“没有劳动合同”来搪塞责任,也未必能达到目的。因为只要暑假工能提供上班信息,哪怕是聊天记录截图等,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。
暑假工往往比常人付出了更多的艰辛和不易,从情感上讲,用人单位不该欺负、欺骗他们,苛刻他们的工资。然而,有多少老板能有慎独情怀和道德情操?显然,寄希望于老板的善心善念并不现实,我们必须多措并举,加强监管,依法惩处,保障暑假工的合法权益。所以,与此相关的单位,比如社保局、劳动保障部门、劳动仲裁委员会等,在暑假工维权高发期,更应有枕戈待旦的精神和担当,正视并重视此类纠纷,积极、主动、认真地调解处理,保障暑假工的合法权益。(黄齐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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