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、禁放时间
2023年1月17日起,至2023年2月6日。
二、禁放区域
禁放期间,西夏区城区(环城高速以内,东至包兰铁路线)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镇(街)在指定地点燃放。如遇到轻度污染及以上(含中度、重度污染)污染天气,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相关要求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。
(二)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)未经公安机关、生态环境部门许可,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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